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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雖已於 9月4日公告、6日施行,農委會水保局副局長林長立16日晚表示,有關農舍申建要提出的計畫書及地方政府審查小組的審查重點已完成,下週公布。
中央社16日報導,水土保持局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增訂申請人申建農舍時,必須提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經營計畫書」,載明「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並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同條文也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的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相關規定事項。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一並規定,農民的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林長立指出,經營計畫書與審查重點有四,都已於9月9日及17日與全國各地方政府及內政部等單位完成研議,預計下週公布。
他說,四大重點包含1.興建農舍的必要性。2.農業現況,包含農作面積、產量、銷售情況、農機具使用情況與農業設施等內容。3.未來生產銷售規劃。4.農舍與農地配置為1:9,且農舍必須配置在鄰馬路,不能在田的中央,因為會破壞農田。
他重申,以上經營計畫書內容,就是審查時的重點,其中的第1、2及3項是要證明確實務農,且有需要建農舍搭配務農使用。(王冠編)
【中央網路報】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2&docid=103415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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