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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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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6:11: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當農地權益被大幅限縮之時,已經改變了擁有者以當時法律的認知與預期,除了蓋屋的夢極可能破滅之外,私人的財產價值也因為一個行政命令而破壞。
與其痛罵碎碎念不如大家找一些法律上有利條件提供出來,提供給可能以此向農委會提出訴訟者的參考,權益自己爭取。大家加油!
正反法律條件都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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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7:09: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5-16 17:29 編輯

依農發條例第三條第十項, 農業用地定義: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略)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
           、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因為農舍和其它固定設施在屬性上並無分別, 所以如果農委會最終仍決定有農舍的農地只能售予限縮定義下的農民, 那其它設有合法固定設施的農地也會一併被打入地牢 (假設法律要有一體適用性的這個概念存在)。行政命令的荒謬或與母法干挌的部分會在農地拍賣的時候顯現:有的農地可以拍給一般自然人,有的只能拍給農民?

因為違建拆不完, 看起來就是一個完全鼓勵違法的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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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7:39: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發條例當初就是為了改善因為開放農產品進口而做的,由管人改為管地農地農用,兩分半可以因為需求蓋農舍,目的就是改善農地經營的困難,而有因為容易賣地來增加農民財富。現在大幅限縮管地又管人,對農民的定義與以嚴厲縮小限制。
不曉得諸先進是否在這歷史上的法條與精神,把它們呈現出來!農委會目前作法正是背道而馳,嚴重限縮擁有者的財產價值。農產品價格上揚嗎?農民生計有改善嗎?有欠缺耕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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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7:47: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6 17:39
農發條例當初就是為了改善因為開放農產品進口而做的,由管人改為管地農地農用,兩分半可以因為需求蓋農舍, ...

打官司有贏的可能
問題是贏了也沒用
大官嚇唬人民的目的已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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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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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8:01: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hohohuang 發表於 2015-5-16 17:47
打官司有贏的可能
問題是贏了也沒用
大官嚇唬人民的目的已達到

贏了這個表示將來官不可以濫權,光這個就可讓極權思想得以收斂,民眾身家財產被尊重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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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8:08: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現行條文
土地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3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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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8:48: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 ...

謝謝!
這條代表著農地的轉移已經刪除自耕者為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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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9:08: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藍影 發表於 2015-5-16 18:08
土地法(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 ...

剛查了一下這條確實是經由立法院刪除的,農發條例第三十條
在法律位階上贏了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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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9:18: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6 19:44 編輯

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稅法解釋函令變更應如何適用?
https://friap.moeasmea.gov.tw/kn ... p?gid=5&nid=167

雖然上述是稅法的解釋函令變更, 但法律的原則可以類推適用. 可得到下列結論:

--------------------------------------------------------------------------
法律 (法規) 的解釋有時會隨經濟環境變遷或對於法律見解演變而改變。
解釋函令有新舊之時, 有幾個原則:

1. 在法律 (法規) 沒有變更下,解釋函令之變更只是對於原來法律 (法規) 含意之見解變更,應該立即適用。
(意思是: 解釋函令是可以改變的)

2. 倘若變更法律 (法規) 之解釋函令可追溯適用,勢必導致人民的生活規劃限於不確定之風險,
若因此而遭受損失或增加負擔,也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意思是: 執行時要顧及信賴保護原則)

因此, 實務上行政執行原則是:

依本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換言之, 本次農委會對於農業發展條例之解釋, 因為經濟環境變遷而變更了.

1. 對農舍承受人資格的解釋, 是可以改變的, 而且公告後立即適用.
2.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對還沒有『確定』的案件, 適用較有利的解釋.

因為這次的解釋是針對『農舍移轉的承受人資格』, 如果 104年6月1日公告新解釋函令, 而

a. 農舍移轉發生在 5月31日之前, 就可適用舊的解釋, 農舍承受人不限於農民.
b. 農舍移轉發生在 6月1日公告之後, 那農舍移轉案件在 6月1日之後才『確定』,
就要適用新的解釋函令, 農舍承受人必須具有農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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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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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6 19:19: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5-16 19:21 編輯

土地法修法是為了配合農發條例

我是認為農舍和其它農業設施都是農地的附屬設施 所有法令都只說不能分開處分 沒有個別管制的道理

農委會在浪頭上附和部分民意做了 "漂亮" 的改革
又不必去碰關鍵的農地農用查核的狗屎工作
因為那是地方政府事務 效果不彰與他無關
這如意算盤打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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