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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陳青 於 2011-12-11 07:43 編輯
內政部對於房屋仲介擬定了「要約書」範本,同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做出了「要約書、斡旋金雙軌執」的決議,可以選擇採用「斡旋金制」或「要約書制」,房屋仲介業者不得強制向購屋者收取斡旋金,而且自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仲介業者如向購屋者提出斡旋金的要求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採用內政部所擬定的「要約書」,如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時,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的目的,並且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權利義務,仲介業如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認定其違反公平交易法。
購屋者委託仲介業者斡旋,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新規定,未來購屋消費者可以選擇不付斡旋金,而以簽「要約書」來取代,以減少在斡旋談判中被沒收斡旋金的糾紛。
(二)如果購屋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一定要取得業者所出具的「斡旋金收據」,並確實瞭解收據中有載明下列要點:
1.斡旋的有效期間。
2.斡旋金的退還條件。
3.消費者在斡旋期間內,可以隨時撤回斡旋的委託,而請求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業者不得藉任何名目扣取車馬費、手續費等。 (三)如果仲介業者違反了前述規定,可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或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依法處理,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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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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