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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審查權主要的規定如下:
1. 行政機關送交行政命令交給立法院審查義務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準此,農舍興建辦法草案在依法公告後,農委會及內政部要送農舍新法交立法院審查
2. 立法院審查權與廢棄權
相關法條主要規定如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 63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我先把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的相關法條附上,供給網友及先進參考。後續,我再陸續說明細節。其他網友可以補充的,也不要客氣,提供寶貴意見。
個人初步觀察是,農舍修法是否能過關,還需要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與背書。本次修法能否過關,內政部與農委會二部會還需要說服立法院農舍新法是否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農發條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情形(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二項)。
各位網友,我們要努力的部分是,在第一階段,先取得十五位以立委上連署或附議,將本次農舍興建條例修法送交立法院院會審查。
其後,在立法院實質審查期間,提供論述與法律依據給立委,指出農舍新法如何違背母法農發條例規定、立法意旨與逾越授權,以及農舍新法對農民權益、農業產業的重大負面衝擊,和農舍新法全然漠視過去合法興建農舍的社會秩序,嚴重欠缺配套與補救措施。
以上淺見,提供各位先進與網友參考。為了保護自身財產權益與活化農業產業,大家繼續一起努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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