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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27 02:00 編輯
James chang在宜蘭農地發展論壇中之貼文,與大家一起分享:
當我們在討論「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經常談到的是權益,沒有人真的關心「人的價值」地位,如果縣府把所有土地所有權人都當「罪犯」看待,(依其興建農舍新辦法)其所核准的農舍,(是)無法讓人安
身立命,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的安全。縣府沒有善待想要合法生活的百姓,將有愧做為人民保母。
興建農舍新辦法中,我們可以感受到農業景觀權,植物日照權的企圖,但是這些都不是憲法保障範圍。反觀人民卻要付出危害生命財產的代價。草案第十條:「農舍用地矩形區塊範圍之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公分;建築物屋頂突出物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住過宜蘭鄕下都知道,蘭陽平原颱風多,這種四十公分髙度地基會害死人,房舍經常會淹水,生命財產沒保障,這樣的法規,有經過建築専業的判斷嗎?還是政府法規可以任意解釋,只注重環境權的土地的正義,而犧牲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例如,一老農想按縣府藍圖合法的興建農舍,最後發現只能蓋出一間低矮、醜陋、危險、會淹水的建築物,當他取得使用執照之日,他將面對「人的價值」的兩難,看到對面豪宅農舍不由悲從心來,只要再花六萬元的罰款,到底要繼續守法和正正當當做人的尊嚴?還是要維護身家安全,保護家人和自有財產,二次施工填土違建?如果老農選擇遵守法律,他是否是傻瓜?如果他選擇違法違建,這是不是制度不正義?
請相信這個社會至少有一部分人會選擇合法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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