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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農舍的人都是破壞生態的罪人?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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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02:01: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分享kate smith 於「宜蘭農地發展論壇」之貼文:

說來抱歉!其實以前很少關心農田的新聞,自從家裡集所有積蓄,加貸款,買了間農舍後,適逢農地農用呼聲高漲。
感覺「住農舍的人都是破壞生態的罪人」似的,真的是「猶如次等公民」,但我們也是辛辛苦苦、正正當當賺錢生活啊!

近日收到縣府的違反填土通知,簡直嚇傻,家裡兩老每天除了煩惱還是煩惱,不禁要問:政府自開放農地買賣後,因沒有相關配套辦法去落實農地農用,15年後才再開單取締,是不是誘導人民犯罪?
宜蘭外流人口居高,工作機會極少,需要外地謀生,返家不易,何來吸引青年務農?當官的應否先「拋磚引玉」「親身」轉換跑道「務農」,體恤農情?

宜蘭本來就百業待舉,現在又處處雪上加霜,到底有沒有想過:「每個錯誤政令的背後都是千萬戶家庭的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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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06:36: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收到縣府的違反填土通知

那處罰是什麼?

要恢復原狀嗎?

那就先請政府告之您們何謂原狀

然後挖掉的土就賣掉

15年後的土應該是比15年前有賺啦

15年?

有沒有超過時限呀

先看它依據的法條是什麼

再來依法律尋求對己有利的方案

不用那麼緊張啦^^

違法就繳錢

不想繳就去關

現在要讓它關

它說不定還會判以役代金

所以

別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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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6-27 07:52: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要恢復原狀嗎?

那就先請政府告之您們何謂原狀

原狀應該要去請教葛瑪蘭耆老,看要如何恢復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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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6-27 08:22: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要恢復到盤古開天時還是民初之原狀?

我們這邊有一老農無力種水稻改種檸檬
因怕填土違法,直接作埂種苗
2年下來因兩旁水稻田滲水嚴重
檸檬淹死大半

不填土又不種水稻,你要他將來填垃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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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10:05: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疑?不是說農舍在過戶時農地與農舍都必須是原狀才能完成過戶嗎?

都已經過戶了就表示合法了阿! 除非過戶後才填土?

宜蘭還真恐怖.以後聰哥若入中央的話我看2home多數人也會提心吊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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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10:10: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27 13:30 編輯
sampisam 發表於 2015-6-27 10:05
疑?不是說農舍在過戶時農地與農舍都必須是原狀才能完成過戶嗎?

都已經過戶了就表示合法了阿! 除非過戶後 ...


宜蘭縣已經風聲鶴唳,人人自危。
6/25報導如下:

“農委會要求縣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加強對違規農舍取締,除處罰並限期改善,否則撤銷農民資格與建照、使用執照,農舍變成違章必須拆除。”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92311

陳保基殺紅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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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10:39: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ampisam 發表於 2015-6-27 10:05
疑?不是說農舍在過戶時農地與農舍都必須是原狀才能完成過戶嗎?

都已經過戶了就表示合法了阿! 除非過戶後 ...

宜蘭已是人治的年代了  一切長官說了算
法律對他們來說  只是參考性質而已  無意義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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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10:41: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sampisam 發表於 2015-6-27 10:05
疑?不是說農舍在過戶時農地與農舍都必須是原狀才能完成過戶嗎?

都已經過戶了就表示合法了阿! 除非過戶後 ...

空心菜說不要他當"基基"的位置了  因為他搞掉了很多票
叫他縣太爺當完再來談..而且和財團走太近的問題要低調一點  否則可能只到縣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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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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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7 13:29:1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石吉村的法律見解:

宜蘭縣政府發布訂定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第2、3、4條,關於農民資格部分,非僅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顯已逾越母法之限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依法係屬無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9號解釋參照)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之法規命令,關於「農舍建築審查」部分,宜蘭縣政府無權另行規定。亦「『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係屬無效。關於「農舍建築審查」部分(第五、六條),業已涉及「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縣)居民(農民)之權利」,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自治條例在「縣」稱:縣規章)送請宜蘭縣議會審議(參見地方制度法第25、26、28、36條),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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