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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懂法律的人嗎? 請解惑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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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00:08: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請問以下問題:

1-農發條例修改是否需要經立法院同意?

2-依農發條例的第18條(無自用農舍農民興建農舍之規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發條例第2條(主管機關)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所以要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是農委會會同內政部?

3-限定農舍購買人資格,是在農發條例裡定義,不是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改,對嗎?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只管怎麼蓋,能管買的人嗎??

事情暫緩後,冷靜的分析思考下,怎麼一整個不合邏輯? 請法律高手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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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6-3 00:31: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在本網法規條文之下的一篇__,,,,,,,法律攻防。
或是,,,,,,,的另外一篇,,,,,陳情文
可口在裡頭看到此行政命令法律的位階,以及其不合法之處
陳情文只是統合法律攻防裡的要件。謹供參考
如果以後有人要打此行政命令的法律戰。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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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6-3 12:56: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謝謝 我把文截取另存了
備而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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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6-3 13:08: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瑪莎花園 發表於 2015-6-3 12:56
謝謝 我把文截取另存了
備而不用

這些法律觀念見解是網上法律先進的貢獻。就是要給大家使得的。我已經對每一個朋友的文章請求並穫得允許。請所有有需求的朋友直接免費選用。別客氣!
再次對這些法律先進表達感謝之意!感恩!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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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6-3 17:36: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彭作奎說:這次只是修正「辦法」(行政命令)而已,行政院就可以做。

http://udn.com/news/story/8228/943116-彭作奎:立委擋修農舍法-司馬昭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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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5-6-3 22:36: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發條例第18條授權範圍的解釋不是依照行政機關意思或學者解釋,而是依據農發條例立法文義與立法意旨解釋
法令解釋不是依照行政機關或學者解釋為依據。農發條例第18條立法院授權行政機關的範圍,是否包含授權規定受讓人資格限制(農地農用農有 vs農地農用 管地不管人),應依照農發條例立法文義與立法意旨(包括當時(1)土地法第三十條(舊法):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違反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及(2)「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舊法):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農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將繼承之農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為依據。如果現行農發條例授權範圍包括限制農地受讓人身分為農民,為何要刪除當時的土地法第三十條及三十條之一。到底農發條例是指”農地農用加農有”,還是”農地農用,管地不管人”,可以參照立法院農發條例立法意旨及三讀說明即可得知。

行政機關政策形成,如果涉及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生命、自由、財產權或工作權等),應得到法律明文授權且不得逾越法律明文授權範圍
我們國家憲法規定,人民基本權利(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工作權等重要權利)應受保護,未經法律(立法院通過)規定,不得任意剝奪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本次農委會(行政權)修改農舍興建辦法,把農舍(財產權)轉讓限制受讓人為農民,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的處分,甚為明顯。

農委會在推動這項政策前(姑且不論政策是否有正當性或合理性),內部(或專業幕僚)至少要自我檢查,此項政策的推行是否有逾越母法(農發條例)法律授權範圍(合法性檢查)。如果逾越法律授權或有明顯逾越法律授權之虞,農委會應尋求立法院修法解決。農委會不思正當解決之道,反而尋找巧門,欲用”農地農用”原則,擴大解釋農發條例第18條授權包含”農舍受讓人限制為農民”的授權,先造成既成事實(是否違法等監院調查或被宣告違憲)再說,至於是否侵害人民財產權,完全不顧或豁出去,管不到了。身為我國最高農業主管機關,對於自己轄下業務,是否有母法授權及合法性遵守等,幾經思考後,只能做到涉嫌故意遊走(或曲解)法律授權範圍,這樣的遵守法令素養,實在令人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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