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訽問土地租約的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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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 08:35: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jxm 於 2015-3-1 15:05 編輯

請問大大:
看中一塊地(已分割成每塊地約一分多,總共有十多比權狀,),當初是由4~5人合買,此地的中間夾著一塊別人的地,路是自用地,有舖水泥,(要進入較裡面的地會經過別人的地,別人要進去首先會經過地主前面的地,互相借地的意思)目前地是租給別人種有機水果,已蓋好網室,仲介說租約還要三年才到期,如果購買地要繼續承租,三年後才可以拿回自用規劃,想請問大大這塊地長期承租,以後要拿回來會不會有什麼糾紛?要注意什麼事項?以避免日後的糾紛發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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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3-1 08:56: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承租關西!變得有點複雜!
要不要請地主先結束承租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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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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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3-1 23:21: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flin 發表於 2015-3-1 08:56
有承租關西!變得有點複雜!
要不要請地主先結束承租再進行買賣?

謝謝yflin大的建議,再協調看看,若會有後續的麻煩,可能會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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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3-2 12:36: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買賣不破租賃,合約到期不搬,主張民法第767條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打贏官司之後再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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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3-2 20:29: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dwin9135 發表於 2015-3-2 12:36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 ...

條例的說明顯得很文言文,無法完全理解,若因為購買土地,可能鬧上法庭,有種得不償失的感覺,還是很感謝大大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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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5-3-2 22:51: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動產租賃契約中,若租約期限超過5年或沒定租約期限時,此契約需經法院公証後,契約才合法(有效)。
(需修法後訂的契約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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