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12-14
- 最後登錄
- 2024-11-13
- 在線時間
- 298 小時
- 閱讀權限
- 70
- 積分
- 4676
- 帖子
- 635
- 精華
- 0
- UID
- 112185
|
yuank 發表於 2015-1-19 07:10
本來就有合法的資材室,再另外申請建農舍就好,何苦去廢止呢
原本是合法資材室,廢止後只有拆除的問題,不 ...
因為沒預算蓋農舍,所以乾脆廢止農業設施改申請為農舍,
該解釋函說 "無法將農業設施逕為申請變更為農舍" 就是不能直接申請變更為農舍
但是可以依照第四點說的 "未合法之建築物需補辦農舍使用執照者,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辦理"
所以農地上有未經申請的建築物,確實可以補辦程序使其有機會成為合法的農舍,
我找了一些法規及解釋函,看有誰要試試看,有成功的再來分享一下吧
依照最後2個法條,可能不至於被拆除的命運,但是繳罰款應該是免不了,
繳了罰款之後再依照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的規定來補辦農舍的使用執照
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興建有未經申請之農業設施及農舍,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之疑義案。
95年3月30日農企字第0950115471號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
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
用者。」故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均需與農業生產或農
業使用相關,並應考量農業使用之內涵、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設施與
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先予
敘明。
二、查本會95年3月23日農企字第0950010504號函(諒達)重申本會函釋
略以:「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有未經申請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該
農業用地於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輔導補辦申請容
許使用,符合相關審查規定者,並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時,一併發給容許使用證明。」又依本會93年2月9日農企字第
0930105880號函釋略以:「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
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農舍,為補
申請建築執照仍得適用本會92年10月31日農企字第0920163303號
函釋規定,核發僅供申請補辦農舍建築執照使用之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綜上,本案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宜請先確認是否
屬得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倘經確認且除該農業設施及農
舍外,並無其他違規使用情事,則得參據說明三之上開函釋意旨,予
以補辦相關程序。
區域計畫法 (罰款六萬的法源)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
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
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且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