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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方式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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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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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21 11:23: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想請教∼
有關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方式....

房屋買賣中, 房屋與土地價款皆有 "分開" 計價,
可僅以房屋價格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想問, 可否改選擇…以房屋土地售出之總價來申報呢?

還請前輩專家指點!!
感謝!!


不知這問題發問在此版合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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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4-12-21 11:53: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2-21 11:59 編輯

不行,土地不課財產交易所得。
用總價不對,算起來稅額會較高,何苦呢?

房屋部分,注意要用「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不要直接採「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不然會被罰。
http://www.ntbk.gov.tw/etwmain/f ... 744385941171355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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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4-12-21 12:43: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4-12-21 12:56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4-12-21 11:53
不行,土地不課財產交易所得。
用總價不對,算起來稅額會較高,何苦呢?


謝謝您的回復∼
請問不可以的理由與法條....

一般房屋出售時,
未將房屋與土地價格分開時,
就應以下方式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以核實認列:
(出售價格-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
x(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x綜所稅適用稅率

房屋買賣時皆有將房屋土地分開計價時,
才可只以"房屋"價格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而∼因我因合約中房屋價款寫得高了…
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計算起來,
以 "總價" 來申報會是較低....
所以才想改以 "總價" 來申報呀!

感謝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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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4-12-21 13:08: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2-21 13:09 編輯
iaall4u 發表於 2014-12-21 12:43
謝謝您的回復∼
請問不可以的理由與法條....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http://tinyurl.com/k2o4r7z


計算式裡的「出售價格」是指「房屋」出售價格。
沒分別約定房地價格,就是完全用這計算式。
有分別約定房地價格,就省略中段的比例計算(紅色部分)
(出售價格-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x(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x綜所稅適用稅率

如果誤將出售價格填成總價,稅額會提高,別自找麻煩報了再請求退稅。
例如房400萬,地600萬,成本均為0,稅率12%
房價400*12%=48
總價1000*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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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4-12-21 13:16: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4-12-21 13:08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http://tinyurl.com/k2o4r7z

非常感謝yuank 前輩指點!

想再問一下∼
http://tinyurl.com/k2o4r7z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4條第1項 已經(刪除)…..沒看見以下規定內容了…

計算式裡的「出售價格」是指「房屋」出售價格。
沒分別約定房地價格,就是完全用這計算式。
有分別約定房地價格,就省略中段的比例計算(紅色部分)。
(出售價格-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x(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x綜所稅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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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4-12-21 13:20: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iaall4u 發表於 2014-12-21 13:16
非常感謝yuank 前輩指點!

想再問一下∼


刪除那個是第1款

「第 4 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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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4-12-21 13:29: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4-12-21 13:20
刪除那個是第1款

「第 4 條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感謝yuank熱心又及時的回復!!

不好意思∼想再了解∼
"沒分別約定房地價格,就是完全用這計算式。
有分別約定房地價格,就省略中段的比例計算(紅色部分)。
(出售價格-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x(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x綜所稅適用稅率 "

此段規定出處於何處....是條文?規定?解釋  ?….

是很想再努力看看 有沒法可解....
謝謝您的熱心解惑!
感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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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4-12-21 13:44: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官方給的函釋只有文字敘述,你貼的計算式可能是別人整理的。

可以GOOGLE
台財稅第831581093號
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

當初訂約時就要想好,訂約後應該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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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4-12-21 13:58: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4-12-21 13:44
官方給的函釋只有文字敘述,你貼的計算式可能是別人整理的。

可以GOOGLE

感謝yuank熱心回復!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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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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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4-12-21 17:59: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問一下yuank大

所得稅法第第 14 條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這一點很麻煩  如果不知道原始取得成本  怎麼辦?
那  如果繼承取得  會以何種標準來計算取得價格?
又  如果是贈與取得  我們可以自行主張其價值嗎?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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