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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建築法第19條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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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1 09:45: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建築法
第 19 條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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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1 09:52: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42422003 於 2022-3-11 10:0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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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無法連結,

請自行google,<農舍圖例,>點選, 內政部制訂住宅及附屬建築物建築工程標準圖簡介(請選用)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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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1 10:09: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42422003 於 2022-3-11 10:11 編輯

資材室...等






出處:https://www.doed.gov.taipei/News ... ms=99E875B4101ACC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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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1 11:08: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是沒錯,但是監工呢?好像還是得找建築師掛名吧?
這我研究過了,設計圖樣太過時,很難符合現在的需求,
其實還有更新版的!
只能完全照蓋,一點變更都不行,
毫無彈性,所以不如設計真正符合自己所有需求的房子!
才不會20年後又感嘆要是自己當初蓋時多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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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11 16:41: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可以修改~法規依據
鄉村地區住宅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簡易修改原則,自己google,我自己是採用標準圖的,不用掛名建築師,但妳要自己發包跟監造,要看的懂圖,還要跑建管辦會勘跟畫建築線,你要確定你會這些事情,不然還是花錢請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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