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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hoshina 於 2013-4-16 17:15 編輯
在這個網站潛水也有一段時間了,看各位先進分享的文章讓我成功的申請到農業資材室的容許使用同意書了.目前正在申請合法的自來水與電力.
申請自來水(本例是以在45平方公尺以下農業資材室來做)
第一步:請先申請好農業資材室的容許使用同意書.
第二步:將申請好的農業資材室的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交給合格的水電承包商(水電行),後續動作由水電承包商去做.
今日,到自來水公司詢問,有容許使用同意書的農業資材室是否可以申請自來水,櫃台人員說不行,我就提出之前農業局的說明給自來水櫃台人員看,櫃台人員看了還是說不行給我回覆,要請問上面的人,所以請我去問上面的人.
下面的文是在網路上找的,我印下來拿給櫃台人員,得到的是無法回答.
0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12.15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令 頁首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12.15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令
農業發展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
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係指配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供農作物、菇蕈、林木栽培或培養、育種、育苗使用之設施。
二、供禽畜飼養或撫育、孵育使用之設施。
三、供肥料、飼料、農機具、農產品或農業資材之存放場所。
四、供水產養殖或繁殖生產使用之抽水機房、循環水設施及電力設施。
五、農業事業廢棄物回收、處理、貯存設施。
六、其他經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農業設施。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
施,得檢具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
請接水、接電。
003 釋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執行事宜 頁首
◎ 93年2月23日農授糧字第0931002492號函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
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
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
執照。同條文後段規定,於上開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
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
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其立法旨意,係以法律豁免符合上
開規定之農業設施,免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故貴
府於受理及審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件時,對
符合上開條例所規定者,自不宜要求申請人檢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
或雜項執照,以資簡政便民。
二、前項所稱無安全顧慮之農業設施,依本會於9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
第0921070708號令釋示辦理。至其有關建築時點之認定,得以建築主
管機關違章查報之資料、或房屋稅籍證明、或航照圖等資料認定之。
三、另查建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造價在一定金額以
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農業設施部分倘 貴府尚未依上開規定
訂定者,應請儘速訂定,以減輕農民負擔。
釋民眾 申請農業設施,得否向自來水公司申請裝設自來水之疑義案。 頁首
◎ 農企字第0960134957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民眾申請農業設施,得否向自來水公司申請裝設自來水
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6月25日基府海農貳字第○○○○○○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
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
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
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
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復查本會業於9
2年12月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如附)令第2項略以:「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得檢具政府核發之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請接水、接電。」且副知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營會有案。爰以,免申請建築執照
之農業設施應得依上開號令之規定,申請裝設自來水。
今日07/13我電話去草屯自來水公司, 問如何申請自來水手續, 最後告知, 我申請水
大部分用途是要用在耕種農作物上, 但被告知, 自來水是要用來喝的, 種農作物不能
受理新遷管路線 ? 請問這樣正確嗎 ?
以上煩請回覆!!
自來水公司回覆 (2009/7/15 上午 09:21:00)
回覆單位:營業處
回覆人:何先生
聯絡電話:404
敬啟者,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申請使用農業用水乙節,本公司說明如下:依照國內水資源分配運用原則,農業用水約佔70%、民生用水約佔20%及其他用水分配約佔10%等前提,本公司提供之自來水係屬民生用水,故本公司營業章程規定供水種類不含農業用水。另依 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三二三號令,略以:「為協助農民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林業、畜牧及養殖等設施,以適應實際需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係屬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含林業、畜牧及養殖等)必要設施,且其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僅供作堆放肥料、飼料、農機具等使用者,得認定非屬建築法第四條所稱之建築物,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規定,台端所有農業設施如符上述要件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得憑該文件依本公司營業章程規定向本公司所在地服務(營運)所提出新裝用水申請,當竭誠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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