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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土地若在89年1月4日以前取得者,則無土地面積大小限制,隨時可以申請蓋農舍。
2.您的土地若在89年1月4日以後取得者,則必須為0.25公頃以上,且為農民,其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3.若您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則不用受以上二年時間限制,但必須達20戶以上才能申請。
4.若您的農地有超過5分地,建議您每0.25公頃分割,並將另其他分割的土地登記妻子或小孩的名子,等兩年過後,則可以同時蓋,這樣就有好幾棟了,若要當民宿,也有好幾棟。
5.農舍興建面積,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150坪),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農地10%,基層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約100坪),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一般都蓋三層)。
6.農舍可以作民宿使用,目前已不用作營利事業登記,但仍需跟縣市政府申請,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7.民宿之申請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但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地區,並得以 農舍供作民宿使用。
二、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但離島地區經當地政府委託經營之民宿不在此限。
三、不得設於集合住宅。
四、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8.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 (簿) 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
五、建物登記 (簿) 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9.民宿有經營者的條件限制,客房數,建築物之設施,消防安全設備,經營設備等規定,請參考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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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阿不拉 0910-03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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