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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五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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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土地權狀]是看不出該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建議您先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在謄本的"土地標示部"...您就可以看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如果是"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就會記載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如果是屬於都市計畫內土地那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大部分都是"空白"...,...您就必須去縣(市)政府...都計(科)課(各縣市名稱不太一樣...)....申請"土地分區使用証明"...才能知道是何種土地使用分區(那就不用管是何種使用地類別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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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11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102.10.23新增)、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19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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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體育運動區。
七、風景區。
八、保存區。
九、保護區。
十、農業區。
十一、其他使用區。
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大約就這樣子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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