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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
貳、案 由: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劃定後歷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之個案甚多,致積累民怨已深,事涉憲法保障之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究實情如何?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發現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均核有嚴重怠失。茲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5條、第15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前項主要計畫書,…;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同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表示都市計畫前瞻25年,應有其意義,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理應限期檢討,對不必要的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更表示已無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之必要。
二、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雖得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但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不但遭受限制,復因無法撤銷使用管制,土地價值深受重大影響。
三、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0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達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內政部提供之100年底各縣市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項目如表1、2。其中,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以新北市最多,面積達6,328.69公頃,占24.61%,其次為臺中市,面積達2,965.55公頃,占11.53%,第三為臺南市,面積達2,460.44公頃,占9.57%。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則以道路為最多,面積達8,654.97公頃,占33.66%;其次為公園,面積達4,465.94公頃,占17.37%;第三為學校,面積達1,977.69公頃,占7.69%。顯示長久以來,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
表1 100年底各縣市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統計表
縣市別 未徵收面積(公頃) 百分比
(%) 縣市別 未徵收面積(公頃) 百分比
(%)
新北市 6,328.69 24.61 宜蘭縣 596.41 2.32
臺中市 2,965.55 11.53 屏東縣 560.00 2.18
臺南市 2,460.44 9.57 新竹市 480.21 1.87
高雄市 2,222.92 8.64 雲林縣 450.67 1.75
桃園縣 1,776.99 6.91 花蓮縣 432.59 1.68
基隆市 1,441.22 5.60 新竹縣 363.50 1.41
彰化縣 1,295.89 5.04 南投縣 324.62 1.26
嘉義縣 1,096.64 4.26 嘉義市 256.98 1.00
苗栗縣 1,038.15 4.04 金門縣 176.37 0.69
臺東縣 702.61 2.73 澎湖縣 82.85 0.32
臺北市 660.80 2.57 總計 25,714.09 100.00
註:連江縣資料統計、檢討中未提出
表2 100年底未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項目統計表
項目 未徵收面積(公頃) 百分比
(%) 項目 未徵收面積(公頃) 百分比
(%)
道路 8,654.97 33.66 市場 247.25 0.96
公園 4,465.94 17.37 停車場 264.67 1.03
學校 1,977.69 7.69 廣場 156.76 0.61
綠地 1,171.16 4.55 體育場 134.11 0.52
機關
用地 1,156.42 4.50 公用事業用地 231.03 0.90
墓地 809.85 3.15 港埠 113.24 0.44
河道 771.32 3.00 其他 4,697.40 18.27
鐵路 477.92 1.86 總計 25,714.09 100.00
兒童遊戲場 384.36 1.49 - - -
註:連江縣資料統計、檢討中未提出
綜上,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吳豐山
劉玉山
李炳南
中 華 民 國102年 4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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