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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最後由 kuoheidi 於 2012-8-24 09:52 編輯  
 
這帖如果要當範本, 那我就再雞婆一下...建議直接發給"台南市政府""就可以了, 市政府的總收發單位會去分文給承辦單位承辦人員, 而且這公文不但列管了承辦時間, 同時, 將來一定會進入市府的檔案庫列管;  
 
工務局算是二級單位, 這種小案子它可以獨立行文, 若是大案子仍然要送給市長批示, 那發給工務局的公文, 市長是不會批示的, 而工務局局長又無權作主時...就糟(就我以前的工作經驗, 二級單位的檔案管理是承辦人自己來. 像我離職後就把自己的檔案交給接任者; 而有人離職退休後, 檔案就跟著消失) 
 
至於工務局的建築二課, 它不能獨立行文. 即使是課長批示也是代局長行文. 仍然需要用工務局局長名義發文. 現在的公務人員都很人性也很便民, 他們知道一般老百姓根本搞不清楚, 所以, 不管您的公文怎麼寫, 他們都會拿來辦理. 不會像從前的官僚那樣. 
 
ps, 仔細看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書函, 說明一: 復 台端   年   月   日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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