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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卅年前因工廠關門, 快失業, 所以經朋友介紹跟人合資一種汽車用品泡棉類的生產, 我爸自己都說很笨, 不知道是什麼東西還去合資. 不到半年, 工廠就沒錢, 喊經營不下去了. 我爸找人去看那台 151 萬的生產機器, 每個來估價的人都說: 這種機器日本進口比較貴, 大約 50 萬以下, 台製二三十萬. 我爸要機器單據要不到, 告合夥人. 檢察庭跟法庭勝敗好多輪, 掮客有收錢就贏, 如果判決前把錢退回來就是輸, 大約都是一次贏一次輸的交替. 又花了不少錢, 支持不下去, 最後放棄上訴.
卅幾年前的 151 萬很容易在台北買房子, 不是小錢. 判決書上可以這麼寫:
問: 半年前買這台機器多少錢?
答: 151 萬
問: 有發票嗎?
答: 沒有
問: 那應該有收據?
答: 找不到了
問: 跟誰買的? (可以去查證價格)
答: 忘了
判決: 因為找不到單據, 且已忘了跟誰買機器無法查證買價, 所以無法證明 151 萬為虛報. 由於單據沒有妥善保存, 所以判決違反公司法
善良人士沒必要就不要去走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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