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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們好
話說20年前我爺爺在世時提供一筆約10坪的農地給飯店業者挖掘溫泉井,當時爺爺有收取一筆金額,在當時的法律規範下觀光區農地10坪是不可分割的(而法規在這幾年似乎又有修改,好像可以分割),當時我們跟飯店方面有簽一份契約書,內容大概是說之後如果可以分割土地須將該水井之土地須無償過給他們,時過境遷,該飯店也易手多次,水井的機器也年久失修,對方的契約好像不見了,但最近因為陸客來台,飯店生意也好了很多,飯店方面派了一位經理來跟我們協調水權,聽說是因為政府方面要建檔溫泉井的使用度,要根據飯店抽水量來課稅(有公文),要飯店業者登記溫泉井並核發使用執照。但是他們的契約弄丟了也沒去辦過土地登記,所以我並不想將土地過給他們,無紙無字死無對證,但其實我個人是傾向讓飯店使用水井,因為這樣我以後可以分享溫泉井,水井修復與維修的費用太驚人了,沒有營業很難放在那燒錢,但我主要的疑問是:
如果將水井的水權供他們使用並且登記了,那以後如果我土地有要買賣是不是會有問?是否該加註使用期限?若將水井供他們使用我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請各位前輩指點迷津,甘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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