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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不行!
林地管理及森林保護
一、林地管理
林地管理首重地籍業務,而地籍業務中又以土地登記為第一要務。基於國土保安之長遠利益,於國有林地內興設各類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探採礦石等,必須確實依照森林法第8條等相關規定及其他法律審慎審核。
(一)地籍管理
配合內政部辦理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工作,第1期3年計畫完成1,007,224公頃土地登記,第2期截至95年底止已完成登記114,210公頃,均依照財政部所訂「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逐筆建立產籍卡冊管理。上開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預定於98年底全部完成。
(二)國有林地出租
依照森林法第8條規定國有林或公有林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之情形:
1、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
2、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
3、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
4、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
另依據礦業法暨土石採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林地放租供採礦及採取土石,但以不影響國土保安及不破壞水土保持、造林及具有觀光價值之自然景觀為原則,予以審慎審核。
前述使用國、公有林地情事,並應依照「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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