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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注意的是若違反"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補徵贈與稅的對象是贈與人!
也就是說, 父母好心將農地贈與子女後, 若子女五年內不肯好好從事農用,
甚至把地賣了, 或是財務困難導致農地被法拍,
這時好心的父母反過來還得被追繳補稅... 為人父母真的要小心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6227&ctNode=117&mp=1
財政部秘書室 > 新聞稿
贈與農地在5年內遭法院拍賣,仍應補徵贈與稅 (2008/6/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查獲受贈人未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並經通知其限期恢復農業使用,逾期未辦理者,縱使係經法院拍賣,仍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予補稅,該見解獲最高行政法院認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3筆農地公告現值總額2千9百多萬元贈與其弟乙君,但該等農地在受贈後5年內,遭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予他人,未由乙君繼續作農業使用,經國稅局查獲並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與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內容辦理,國稅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贈與人甲君贈與稅7百多萬元,甲君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分別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本件系爭之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予拍定人,該受贈之農地雖係經拍賣而移轉所有權,然該拍賣行為除係由拍賣機關即法院代為買賣外,與一般之買賣尚無不同,則受贈人對受贈之土地既因拍賣而喪失所有權,對該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是受贈人於5年內既未繼續於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贈與稅之要件不符,國稅局依法對甲君追繳應納之贈與稅,並無不合。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農地在5年列管期間內,除非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而移轉農地所有權,或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贈與人可以免被追繳贈與稅外,屬贈與標的之農地如未由受贈人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贈與人將會被補徵贈與稅,故贈與人贈與農地前應審慎評估是否有被補徵贈與稅的風險。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706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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