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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siao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 9 條
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
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
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於農舍興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造冊列管。
前二項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
發使用執照後,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
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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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政命令供大家參考.
現在最可怕的就是.....土地登記簿上無登記,但已列管的農地.
小弟認為,權利受限制的農地所有權人應可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主張 已申請建築過農舍的農地,只限土地登記簿上有登記的農地.
至於因農地重劃 , 前地主因需合併申請等原因,
土地登記簿上無登記,但已列管的農地,
應不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末段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
至於訴訟策略.....問律師囉!
行政法上的 信賴保護主義 最佳適用範例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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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字不多..閱歷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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