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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9 16:06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8-9 15:06
我不是法律專業,不過這段應該有點問題,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有提到「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 ...
您是對的,我沒仔細檢查條文。更正如下:
一、雖然<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範「老農」興建農舍,
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
]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 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
] 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是指第2條的:
]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
] 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老農興建農舍不受第2條第二項「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
及第三項「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的限制。
順便更正前帖後段後句,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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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
]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 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是在規範第1項「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
故老農配建「並無移轉年限」之限制條件。
當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子法) 也不能逾越<農業發展條例> (母法),
再對「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老農) 興建農舍者,增加新的「移轉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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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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