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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之重點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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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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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8-25 15:23: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一、農發條例修正案重點包括:
 依據每五年檢討一次之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農地釋出採總量管制方式,定期檢討。農地變更為非農地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農委會計畫在民國一百一十年前釋出十六萬公頃農地。
 農地分割下限放寬為每人零點二五公頃但繼承者不在此限。在刪除農地所有權移轉限制的規定後,農地將可自由移轉。耕地所有權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不受都計法規限制。但私人取得農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廿公頃。
 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可在自有農地上興建農舍,但五年內不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有關農舍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等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開放農地在農地農用原則下自由買賣。農企法人、農民團體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後,經申請許可得新購農地。
 政府應在十五年內編預算籌足一千五百億元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另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農業損失之補助、低利貸款等,因應WTO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二、相關配套法案的修正重點包括:
 平均地權條例:
  一、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前項農地再移轉時,以農發條例修正案施行日當期公告值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
  一、農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正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程序;三、刪除取得農地者不繼續耕作的處罰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
 農地價值於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或不計入贈與總額後,當事人未繼續做農業使用需補稅時,明定給予當事人一次恢復做農業使用的機會。

 區域計畫法:
  一、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機動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並規定分區變更的程序;二、明定申請開發者於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並繳交開發影響費。
 新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一、定義農村社區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鄉村,及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範圍的土地,將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協助辦理;二、明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的選定條件、辦理條件。
 𨪛都市計畫法將配合修正相關罰則,提高罰鍰上限,但刪除刑罰規定,改為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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