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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拍賣應買參考要點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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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1-23 13:35: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五、繳納尾款之期限及效果
(一)保證金抵繳價款之餘額,應於法院繳款通知到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應買資格。如再行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該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三)放棄應買資格者,其繳納之保證金,須待確定前款之差額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始無息退還。
六、法院不許應買人聲請應買,或法院許其應買後再依法撤銷准許者,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尾款無息退還。

先前在站上有看到應買撤銷好像沒什麼責任
看完後似乎如果沒有人跟您競爭應買,撤銷如再拍有可能保證金部份會被扣
以上不知是否有人有實務上的瞭解可供參考, 謝謝 !
http://pcd.judicial.gov.tw/010-附二特別變賣公告拍賣應買參考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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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1-23 13:47: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就我的認知,有人爭取應買,那你當然可以放棄撤銷沒問題,問題就在如果沒人跟你競爭申請應買,應該就不能撤銷了,反正就是一定要有人付錢,沒人付你就得付,即使再度減價拍賣有人下標,若不足應買價格你仍需付差額或是保證金全額,誰叫你申請應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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