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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興建農舍辦法之0.25公頃限制(第1頁,起訴狀與判決書) [複製鏈接]

萬分會員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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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發表於 2012-5-22 19:15: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案中
      抗告人根本沒有提出興建農舍之申請,故本案更與課予義
      務訴訟無涉。====>意思是要申請農舍被駁回才能告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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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發表於 2012-5-22 19:20: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案中
      抗告人根本沒有提出興建農舍之申請,故本案更與課予義
      務訴訟無涉。====>意思是要申請農舍被駁回才能告
阿俊 發表於 2012-5-22 19:15


1. 找一塊小於0.25公頃的農地去申請興建農舍 (地方政府)
2. 留意《農民資格證明》將拿不到(地方政府)

3. 立刻申請覆議(地方政府)

4. 覆議必然失敗, 然後兵分兩路
A. 遵照2樓的確認訴訟, 起訴內政部與地方政府

B. 立刻對農委會提出訴願(中央政府)
    訴願必敗, 於是提出行政訴訟(非確認訴訟, 必須引用撤銷訴訟),
    地方政府為主要被告, 農委會是連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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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發表於 2012-5-22 19:27: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5-23 21:05 編輯

最高行政法院明明白白曉諭各被告:  趕快讓農發條例「時過境遷」,不再具有爭訟性。
這就是規勸行政院, 識相一些, 自己把0.25公頃拿掉吧! 省得送到大法官會議去, 大家都傷感情!

================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3月29日乃黃花崗之役!
誰來玩辛亥革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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