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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併分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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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4:02: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羊大所述之分割法是錯的 , 家族田地也是要如此分割法 , 但被打槍
須兩筆均在2500以上才可分割 , 任一筆在2500以下 , 不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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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5:04: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羊大所述之分割法是錯的 , 家族田地也是要如此分割法 , 但被打槍
須兩筆均在2500以上才可分割 , 任一筆在2500以下 , 不准分割
twm003225 發表於 2012-11-18 14:02

聽代書說土地筆數不增加情況下....
合併之後分割出的單筆土地可以少於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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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21:00: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山羊 於 2012-11-18 21:01 編輯
山羊大所述之分割法是錯的 , 家族田地也是要如此分割法 , 但被打槍
須兩筆均在2500以上才可分割 , 任一筆在2500以下 , 不准分割
twm003225 發表於 2012-11-18 14:02

農發條例16條第一款......合併分割必須併案處理.......

第16條(耕地之分割及禁止)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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