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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的問題得到的答覆如下: 請有興趣的人來發表一點意見!!
先生您好: 您於101年11月22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待取得問題1事,茲答復如下: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按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之,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係屬地方政府之權責。
為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本部前擬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由各縣(市)政府依該處理方案之檢討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整體開發、容積移轉、公私有土地交換,推動都市更新、獎勵投資等多元化自償性處理方式辦理。
至關於您來函詢問「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抵稅地不能列入交換標的乙節,查前經本部營建署前以營署都字第1012920236號函請臺中市政府妥處,並經臺中市政府101年9月4日中市都計字第1010123420函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供相關意見,俾回復您的疑問。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來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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