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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
• 中華民國73年8月21日行政院臺(七三)經字第13908號令訂定發布
• 中華民國76年4月20日行政院臺(七六)經字第750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中華民國77年7月8日行政院臺(七七)經字第2045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11月22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091002768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第一條 本範圍及標準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農業動力用電,以合於左列規定之用電,並直接供農業所需者為限:
一、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並經辦妥水權登記取得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證明依法免為水權登記者。
二、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作物播種、育苗及栽培管理或各種農產品乾燥、脫粒、洗選、分級、包裝之處理機械用電,或設施園藝所需之光照及溫度調節用電,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或農業機械使用證者。
三、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或農民團體存儲公糧、稻米、雜糧之倉儲操作或碾米機械之用電,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糧食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四、水產養殖用電:海上養殖所需之岸上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洗網機械,並領有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者。陸上養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氣、溫室加溫、循環水等水質改善設備、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機械之用電,並領有養殖漁業執照者。
五、畜牧用電:飼養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設施、雞蛋洗選、分級包裝或集乳站機械之用電,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前項各款之農業動力用電設施在同一場所內者,應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電力公司)申請合編為一個電號,並裝置一個(組)電度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規定,得依法委辦或委託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之。
第三條 凡合於前條規定之農業動力用電用戶,得檢具應備之證明文件,向電力公司申辦基本電費減免手續。
第四條 農業動力用電停用期間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其標準如左:
一、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
二、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三、用電負載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三十。
四、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十。
五、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
六、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基本電費全額計收。
前項用電負載率,以電力公司每月固定抄表日抄得之用電度數除以該用電月份時數及當月份最高用電需量 (十五分鐘平均值) 計算之。
第五條 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者,除依電業法、電力公司電價表及營業規則處理外,並自變更用電用途當月起至該會計年度終了日止,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之減免。
第六條 本範圍及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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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站大部份的大大應該都只以符合〔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申請農業用電吧!
申請農業用電好像很麻煩~
※申請農業用電應備表件:1.申請書。2.切結書。3.證明書。4.現場位置圖。5.配電平面圖。6.土地登記簿謄本。7.地籍圖謄本乙份。8.土地使用分區證明。9.農民身分證明(身分證影印本或戶籍謄本)。 10.土地共同持分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土地為持分者應檢附)。 11.水權登記狀影本。
總之,舉凡「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農產品冷
藏及糧食倉儲、水產養殖、畜牧」等農業用電,農民得先取得農業動力用電證明後,才可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減免基本電費。
不知有無大大是使用農業用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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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神農廣播電台2008.11.11
台灣電力公司自97年7月1日及10月1日起採兩階段調漲電價,農業委員會為減輕農戶成本負擔,依其漲幅持續補貼農業動力用電,貼補額度為電價調漲幅度的二分之一,這項措施將實施至97年12月底止。補助期間補助金額由臺灣電力公司直接扣除,並於收費單註明補助金額,以簡化作業。但為避免農業動力用電流移為他用,農委會亦將加強農業動力用電之審查,請農民勿變更使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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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農業機械科
更新日期: 2006/5/29
問題:
農業用電是否僅限於「農牧用地」上的「農業行為」方可申請?如於「丁建用地」上從事「農業行為」,可否提出農業用電之申請?是否牽涉加工層次即無法申請農業用電?(2006/4/1)
1.依照行政院訂頒「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本(農業發展條例)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農業動力用電以合於下列規定之用電,並直接供農業所需者為限」之規定,旨在申請農業動力用電之農業設施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且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為限。至農業設施之用地類別,該範圍及標準並無限制。
2.查農畜產品加工業因屬食品加工之範疇,非農業動力用電範圍,無法核發農業動力用電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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