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jerrylai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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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求教: 購買土地之權狀面積與實測面積有出入之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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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 20:33: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黃瑞榮 發表於 2013-11-22 01:57
依一般買賣慣例、鑑界後實際面積與權狀記載面積有所出入時,則需以加減價計算,經驗上而言皆是減價。若地政測 ...

謝謝您
誤差於三分之一~
今日已遞國賠申請書了~
再來可能要來研究起訴狀要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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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3-12-2 20:43: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辛苦的大大;國賠的路是很遥遠的,唯有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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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3-12-2 21:22: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謝謝您~
凡事都有第一次~之後就是自己累積的經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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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14-2-9 17:14: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最近看了一些國家賠償的法院判決~
如果買賣沒有約定請賣方申請鑑界~
有關判決如下:

,依法亦未規定買賣土地時須先鑑界及測量土地實際面積大小;亦未限制受有損害之人需
向原出賣人請求返還溢付價金而未果後,始得向該錯誤原登記之行政機關請求賠償(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國更(二) 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等判決參照),


所以~能約定先請賣方鑑界當然更好~能免除一些困擾
         但法並無規定一定要鑑界~
         萬一真的不小心遇上了~在申請國家賠償時~
       法院實務似乎不會採認沒鑑界就是買方的過失~
       還好這一點~小弟還站的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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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9 17:32: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記得地政機關是有一筆錢,準備作賠償之用,蓋錯誤難免。
"人民於辦理登 記時均向地政機關繳納登記規費,以該等儲金作為賠償之用"

我堂兄曾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權益受損,成功國賠過。

另外: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 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提國賠是有時效的,知道權益受損時,還是趕快提國賠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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