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1-2
- 最後登錄
- 2016-2-26
- 在線時間
- 105 小時
- 閱讀權限
- 30
- 積分
- 709
- 帖子
- 55
- 精華
- 0
- UID
- 107375
|
第十五條、材料及機具:
一、本工程所有材料及機具,除另有約定者,概由乙方購備,因不合格造成之損害,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
二、工程驗收接管前,所有材料及機具皆由乙方負責保管,因人禍而致有損害時,概由乙方負責。工程驗收接管後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產權歸屬:
一、本契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其經估驗或(部分)驗收付款者,其所有權屬甲方,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
二、本契約未經驗收前,而甲方有使用之必要時,在不妨害乙方施工原則下,乙方同意配合辦理。但應由甲乙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甲方先行使用。使用期間之遺失或損壞,由甲方負責,其費用由甲乙雙方協議定之,但可歸責乙方時,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維持交通:
乙方於施工期間,不得妨礙交通。如因施工必須暫停交通時,需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備,如處置不當致遭受取締或他人受損時,應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危險預防:
一、施工期間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辦理,對安全做週全之防範措施,如發生任何損害,概由乙方負責。
二、施工期間如有居民抗爭或其他干擾工地事件,均由乙方負責解決。
三、乙方應防水災、火災及其他一切損害,如有損及甲方或第三者時,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環境維護:
一、乙方於施工期間應遵守廢棄物管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令,如處置不當致遭受取締均由乙方負責。
二、工地周圍排水、交通、電力、電信、瓦斯等公共設施,因本工程施工所發生損壞或淤積廢土、砂石等,乙方均應隨時清理及修復,如有延誤致生命危害環境及公安事件,概由乙方負責。
三、工作場地之材料工具,乙方應堆放整齊,注意安全。
四、在本約完工期限內,所有工地廢料、雜物、機具及臨時設備等應由乙方隨時清除整理。
五、施工期間內乙方同意隨時清除工地暨工地周邊道路因施工所產生之一切廢料、垃圾、報廢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條、工程保險:
一、乙方於簽訂本契約七日內,應辦好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甲方接管日止,投保本工程之營造綜合險、第三人責任意外險、僱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二、如遇任何災害致工程、工作物毀損滅失或人員傷亡時,均由乙方修復或重做、賠償,乙方不得請求甲方賠償或補償,乙方亦不得以未取得保險給付或保險給付不足為由,拒絕或遲延應修復或重做工程及賠償。
三、乙方同意本保險之受益人為甲方(不包含責任保險),乙方亦同意請保險公司於保險單上加註:「如保險期間保險單若有更改應通知受益人」字樣。
第二十一條、材料驗收:
一、乙方於施工前,按建築設計圖之材質規格製作完整之樣品一組存放於甲方指定之地點,甲方得隨時查驗。
二、材料之製造及進貨,乙方應依建築設計圖之規格規定,如有不符,一律拆換重做,一切費用損失由乙方自理。
三、材料如需分解、鋸開、過磅或拆卸一部份以作檢驗,乙方均需照辦,其所產生之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四、材料之檢驗,如需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者,其交通運送費用,概由乙方負擔,雙方並同意以該試驗報告為驗收依據,驗收方式另訂。
五、乙方在本工程須事前確認之建築材料,須負責主動提出確認。
六、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乙方進貨當日應即撤離工地。
第二十二條、部份使用:
一、甲方對於未完成部份工程,在不妨礙乙方施工原則下,得提前使用乙方不得異議,但因此影響工程進度之日數不計入工期。
二、甲方對先行使用部份負保管之責,若有損壞之部份願負責修繕。
第二十三條、工程驗收:
一、工程於施工中,甲方認為有必要開挖或拆除一部份工程檢驗時,乙方不得拒絕,如發現乙方使用之材料與規定不符時,如為可拆除抽換者〈不影響其他構造物〉,乙方應即抽換。如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經由甲方檢討可不必拆換,而得以扣款方式處理時,除另有規定,應按合約單價比例〈尺寸不合規定時〉或工料差額〈工料不合規定時〉扣減。若經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檢測機構判定為影響結構安全時,須拆除重做,乙方不得異議。
二、工程全部完工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指派人員會同辦理檢驗,合格後始配合買方客戶辦理正式驗收。驗收時如發現乙方所做工程與規定不符或有缺陷,修復時間依實際狀況另議之。
三、在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交甲方接管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或機具,包括甲方供給或乙方自備,或經甲方估驗計價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倘有損壞缺少,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逾期罰則:
一、乙方倘不依照合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期每日以合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給甲方。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內扣除。
二、施工中如乙方未按施工進度表施工以致嚴重落後,〈落後預定進度百分之十以上〉,經甲方書面通知七日內不立即改善者,視為乙方逾期違約,甲方得不經催告並終止本合約。
三、凡驗收不合格之工程、工料應於七日內退換、拆除、修改至甲方驗收合格止。唯經甲方驗收仍不合格時,甲方得協調乙方自行找人修補,工程費由工程款扣除。
四、因驗收不合格之進場工料、須退換、拆除時,不得列入展延工期之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固期限:
一、本工程自完工經甲方會同查驗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二年,並由乙方出具保固保證切結書及結算金額5%之(保固保證金)。在保固期間內工程發生一部份或全部走動、裂損、坍塌、滲漏、施工不佳、材料不良或其他損害時,經查明係由施工不良,材料不佳或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應無條件負全部換修之責,甲方不另給價。如乙方不在甲方通知期限七日內換修,甲方得雇工換修,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補足。
二、保固保證金金額之50%可採定存單質權設定於甲方;50%由乙方開立支票交付甲方於保固期滿後一並退還。
第二十六條、函件通知:
一、合約簽訂後,雙方往來之文件、報表,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如對方有異議時,應於文到後三日內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二、甲乙雙方相互間所為之洽商、徵詢或交付辦理事項,如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住址送達,以掛號郵寄為準,如因拒收,則以送達日期視為已依本契約通知,如因無法送達而遭到退回時,則應以法定「公示送達」之方式處理,以免失誤。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知會對方,否則應自行負一切責任。
第二十七條、訴訟管轄:
本合約各項條文如有未盡事宜,得引用有關法令,雙方協議處理之,如引起訴訟時, 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院。
第二十八條、本工程使用執照,各施工階段之勘查申請及其他需報請工程有關機構許可者,應由乙方提出申報,並按規定負擔有關費用,惟甲方應充分協助乙方辦理。
第二十九條、終止或解約:
一、乙方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甲方因而受到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一)乙方未履行本合約規定,經甲方催告後仍未即時履行者。
(二)乙方能力薄弱,任意停止工作或作輟無常不按預定進度施工,進行遲滯或有其他瑕疵,經甲方限期催告而未能履行者。
(三)乙方非經甲方同意將本工程轉讓他人承包或借用他人證照承包本工程者。
(四)乙方有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經甲方認定不能承攬約定者。
(五)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
(六)乙方無正當理由自行停工達七日以上時。
二、因前第一項原因致本約終止時甲方得逕行針對提供乙方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就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全額請求,甲方如有其他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乙方應無條件提供甲方變更承造人所需之一切相關文件及印信。
三、乙方如被解除合約時,應即停工遣散工人、清理現場、並於甲方通知後五日內,撤離工地,任甲方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一部份工程改交他商承辦。
第三十條、乙方係獨立承攬人,未經甲方同意前,不得轉讓本契約全部或一部份,另工程完成後,乙方應即負責請領使用執照及編訂門牌,並協調水電承包人完成必須之工作,及早與機電主管單位協商,俾能及早接水電及其他必要措施,供業主使用。
第三十一條、分包商:
分包商及其有關人員之行為係由乙方對甲方負全部責任。甲方有權但非義務代乙方支付分包商應得之款項及薪資等,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如有相當事實致分包商與乙方有爭執時,甲方有權但非義務停付乙方應得工程款迄乙方與分包商之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其他事項:
一、工程開工後甲方得擇期辦理室內隔間變更及飾材選色等,乙方應配合之,乙方須依據甲方所交付之變更工程通知施工,追加減帳於驗收交屋完成時,依據本合約第九條之工程變更計算基準一併結算,乙方並有義務通知並與甲方協商辦理工程變更之期限。
二、乙方於工程完工時,應配合建築師提供完整清晰之竣工圖。
第三十三條、工程配合:
一、凡與本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及臨時設施,若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乙方同意負責與其他廠商相互協助合作之義務,如因工作不能協調,而致發生錯誤或延遲工期,或意外情事,其一切損失,若為可歸咎乙方之疏失所引起,乙方需負責賠償。若非因乙方之疏失所引起,則由甲方負責賠償損失及延長工期。
二、乙方同意每週(或經甲方通知不定期)舉行工程協調會議,與甲方代表、等相關廠商協調工程介面,施工進度等問題,乙方如未按時出席及執行經協調會決議之事項乙方應負責相關之損失賠償,如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第三十四條、材料驗收:
乙方應無條件提供甲方混凝土做試體測試強度,並提供無海砂及無輻射鋼鐵之證明報告書。
第三十五條、未定事項:
本契約未定事項除雙方決定增補外,悉依有關法令,誠信原則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契約效力:
一、本合約有效期限自簽約日起,至保固期滿終止。
二、本合約附件均視為本約之一部份,與本約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契約分存:
本約正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印花各自貼用〉。
立契約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營利證號碼:
電 話: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證號碼: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
-
3
查看全部評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