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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7-11-27 14:02 編輯
2home 發表於 2017-11-26 22:34
這文章回答寫的還蠻奇怪的..... 這89年前興建的老農舍,是否適用舊法...非起造人,可以申請增建.....因對 ...
104年修正了
[修正內容
所以 他的申請解釋跟本多此一舉..原本就可以申請增建了
因為當時還在討論中 所以還是舊法
修正前管地不管人..只是你的地是屬於老農資格下去申請的..那塊地就永遠是老農地
但是
104年修正了..
改為管地又管人
如果申請增建人不是原起造人 就不可以申請
除非 他符合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但是 申請增建時農民資格不用重新申請(聽說的)...倒是省不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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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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