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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發表於 2014-12-24 18:31
你可以用菇類栽培拗看看吧..
感謝阿俊回應:
我查了下網路,…,加減參考…
一、就新興建的農業設施的樓層審查:
1、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法源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九條
「主管機關辦理、專案核准或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及高度,得依其計畫核定之。」
2、各縣市,依地方自治所需,有的有定「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
樓層的審查基準有明確規定的,比如彰化,苗栗,台中,宜蘭…。
而台中的詳文如下
http://www.agriculture.taichung. ... =2746&mp=119010
若××縣目前是沒明文規定的,故得依其計畫核定之。
二、即便××縣政府,目前已有「樓層審查基準」,就92年已興建的農業設施
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可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免受訂頒之「辦理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限制。
農企字第0950111784號:
「查「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係強調法律之效力僅及於法律生效後所發生之事實,對於法律生效前已終結之事實不適用之。至法規之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參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5號解釋理由書所述「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文就信賴保護之論述指出:「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是本案得否基於信賴保護而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並據以免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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