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1-1-4
- 最後登錄
- 2019-4-15
- 在線時間
- 532 小時
- 閱讀權限
- 50
- 積分
- 1266
- 帖子
- 381
- 精華
- 0
- UID
- 14609
|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
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
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 為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
超過○.一二公頃者。
二 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三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
.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者。
四 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
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
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五 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者。
前項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
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
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
@@@@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 (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或
水溝設施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受上開時間之限制) ,
其平均寬度為四公尺以上者。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因地形坵塊完整
需要,前項各款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
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縣 (市) 政府宜就整體加
以認定後核准之。
第一項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於作非農業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
用地,經縣 (市) 政府認定可核發建照者。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
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
種建築用地。
請教在@記號這裡指的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其平均寬度為四公尺以上者。
是否指可以列入鄰道路考慮?
因為我家有一邊土地鄰地的地目是農地,但實際上該地是廟宇及廟宇空地和柏油馬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