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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10 23:11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8-10 16:23
上面我和笨羊大的討論有提到,老農配建受「農舍辦法」所管理。而且此次修法是「針對九十年四月 ...
> 老農配建在此次修法後,也受規範只能移轉給符合新修法規定的農民
pineman兄說得對!
因為這回「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的「說明第三點」,最後有提到:
] 至本辦法施行前興建之農舍,其移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函釋,
] 應符合「承受人無自用農舍」及「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原則。
意思是, 民國90年4月26日公佈施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前所興建的農舍,
只需符合「承受人無自用農舍」及「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原則即可,
不受「第十六條之一」 限制, 不要求承受人必須「符合第三條之一規定之農民」。
這除了89年1月26日以前「老農」的農舍之外,
還包括89年1月26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至90年4月26日之間「老農」與「新農」興建的農舍。
但是民國90年4月26日公佈施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後所興建的農舍,
無論「新農」或「老農」,其承受人資格都要依據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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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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