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山林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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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送到立法院的流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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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1 13:25: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js0035 發表於 2015-6-11 10:23
嗯!就是這段。
是近期農委會修法風波中,很關鍵的反對論述,畢竟是出自立委的論述,而且,應是有出自 ...

分析透徹。所以大家樂觀點!來陪陳主委四處玩_網路玩,行政院玩,立法院遊說玩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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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5-6-11 13:32: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wurinrin 發表於 2015-6-11 11:50
第三、農發條例母法就是“管地不管人”,所以農民二字不用再提了。

第四、並非將農民二字的解讀權,交 ...

所以這個議事記錄已經明確的說_不修此法。交由各縣市與農委會協商
您的成員分析很透徹,我算起來目前不用遊說就有七位非常反對行政命令。
還有哪幾位值得花心力也有個底
好吧!我找時間先來寫作文,對敵方中間份子做心理統戰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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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1 13:46: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林大哥真是辛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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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1 13:53: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友善農夫 發表於 2015-6-11 13:46
山林大哥真是辛苦你了

客氣啦!您的努力也明顯可見!大家加油!直到行政命令被丟入焚化爐燒掉忘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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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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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11 14:37: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11 17:16 編輯

補上一個新想法: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明定: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這顯示,農發條例作為“母法”的根本精神是寬鬆的,寬鬆到它能允許“自然人”作為農舍承購者。

農委會若悖離此寬鬆精神,而試圖“限縮”農民定義,形同走回只許“自耕農”擁有農地的老路,這不正是農發條例制定之初要拆掉的門檻嗎?怎的農委會修法方向,又回到農發條例的對立面了?可是,農發條例許可的進場者明明就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從寬鬆的“自然人”,轉向嚴格限縮的“自耕農”,這轉向本身已構成“抵觸”,是農發條例精神的實質“異化”(alienation)。

所以,不容農委會詭辭狡辯:“行政命令沒抵觸母法,只是限縮農民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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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2015-6-11 14:49: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js0035 發表於 2015-6-11 14:37
補上一個新想法: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明定: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這顯示,農發條例作為“ ...

以前很擔心沒人提他違法
現在經濟委員會這樣說了,要怎麼審查方向已經很清楚,只要多多對其他游離的經濟委員提出法律說項,應該可以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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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2015-6-11 15:06: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jjs0035 發表於 2015-6-11 14:37
補上一個新想法: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明定: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這顯示,農發條例作為“ ...

其實這條議事內容已經在向行政當局對話__:行政命令要搞可以!但別碰我立院說的違法部份
如果行政命令還繼續這樣送進來立院,想當然耳會怎麼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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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2015-6-11 15:40: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wurinrin 發表於 2015-6-11 11:50
第三、農發條例母法就是“管地不管人”,所以農民二字不用再提了。

第四、並非將農民二字的解讀權,交 ...

感覺上,會推向"農民資格各縣市自行定義之",是為了幫宜蘭縣日前的農舍興建辦法中,符合資格才能興建,這一點地方自治行政命令來解套??

當初這把火就是宜蘭縣放的

會不會就是因為宜蘭縣開始限縮農民資格,但經人向監察院投訴後,發現法理上站不住腳,
所以找上農委會以全國一體適行的行政命令來當作執法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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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重點條文

關於農舍興建資格

第二條:

興建農舍申請人應有於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並依以下證明文件為憑

一、申請人於該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切結書

二、可供查核之農業生產資材購買憑證

三、可供查核之農產銷售證明

申請人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有證明者,免附前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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