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7-4
- 最後登錄
- 2017-8-6
- 在線時間
- 274 小時
- 閱讀權限
- 70
- 積分
- 3419
- 帖子
- 131
- 精華
- 0
- UID
- 3239
|
本帖最後由 cylin60 於 2015-6-17 08:28 編輯
[草稿]
農地新政策十問_我們的主張(系列)
是假農民,還是違規農民—談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與立法過程
1. 現行農發條例農民定義
現行的農民定義為:「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參農發條例第3條第三項)。而農業現行定義為: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 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參農發條例第3條第一項)。
依據農發條例第18條規定,無自用農舍農民得興建農舍。農民的定義涉及得否興建農舍。又目前社會許多人用”假農民”指摘違反農地農用的農舍所有人,到底
是假農民(不具農民身分)?還是違規農民(90%農地未農用)?為此,有必要加以釐清現行農發條例有關農民的定義。
2. 新購農地能否興建農舍(第十八條)是89修法重要爭點
鑒於農民的定義涉及得否興建農舍,因此在談農民定義時,有必要同時談新購農地能否興建農舍(第十八條)的立法過程。
89年修法重要爭點之一就是新購農地得否興建農舍(第十八條) (其餘主要爭點還包括農地自由買賣、農地分割與農地繼承),農民為此上街遊行抗議政府忽視農民權益。為此,國民黨、民進黨、新黨等各政黨,紛紛提出修正版或主張,目前通過農發條例第18條的版本是國民黨版,不是行政院版本。
3. 新購農地興建農舍資格—修法過程
立法文獻顯示,當時行政院版反對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但同意興建集村農舍。因此關於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資格,當時農委會未提案,只是堅持政院版。
民進黨蘇煥智版(下稱蘇版),主要內容為: 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下,得在其所有農地上興建農舍。與農民同住之成年已婚子女,因為結婚分戶,而無自用住宅者,亦同。
蘇版同意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興建農舍資格為:(1)須為農民 (2)無自用住宅, 且(3)為農地所有權人。另外,曾列與農民同住之成年已婚子女,得興建農業,以鼓勵孝親。
國民黨版本(主要由洪玉欽等立委提案,也就是現行農發條例版本),同意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興建農舍資格為1)須為農民(2)須農地所有人(3) 0.25公頃農地以上及(4)無農舍等條件(不論是否有自用住宅),
4. 農民定義:採寬廣定義,且當時農委會主委也同意此見解
首先要說明的是,農民的定義,影響農民的權利與義務,因此要法律明定。目前已經明定在農發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也是當時的草案,由行政院版提出)。又解釋法律應依照立法意旨及法條文義加以解釋,特別是涉及權利及義務事項。
(2) 農委會主委林享能在接受立委質詢時,曾表示農民定義細節想定在施行細則,立委當場表示,農民定義涉及後續權利及義務事項,不能訂在施行細則,因此因為立委反對而作罷。所以現行農發條例施行細則並無農民定義。
(3) 立法過程當時,有立委特別問當時的農委會主委林享能,農民的定義為何?同時提醒,如果定義不清楚會發生糾紛。林享能表示:若農發條例對「農民」之定義詳細規定,那麼在適用其他法律時恐會產生疑義,因此在農發條例中,我們只廣泛地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4) 立法過程,林享能或立委討論過程從未說農民的定義等於自耕農或佃農。或蓋農舍是要有自耕農或佃農身分。只說要有農民身分。
(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查立法過程)
(5) 有人解釋農民必須有"以此(農業)謀生"的意涵,主要是看到農業的定義帶有"事業"字眼,再從"事業"這兩個字,依照社會通念或字典去解釋而延伸出來。以農業定義回推農民定義的解釋方式,恐怕只具有邏輯意義,並不符合立法意旨及法條文義。
從上面的討論與立法過程(特別是第18條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規定)可知,現行農發條例就是明文准許新購農地可興建農舍,且農民定義採寬廣的定義。只要是自然人直接從事農業即屬於農民,而農民符合其他條件(土地所有權,無自用農舍)時,即可興建農舍。農發條例的農民並無要求必須是專業農民或以此為職業,或限於自耕農、佃農或幫農,或必須”以此謀生”等要件。
5. 農發條例第18條經過133位立委同意通過
附帶補充的是,現行農發條例第18條,經過政黨協商(國民黨與民進黨為主,新黨仍然反對),共同協商通過採國民黨版本(即現行版本),經出席立委總計142位出席,133位贊成,9位反對,正式通過現行農發條例第18條。(表決通過名單參附表)
現行規定是經過嚴謹立法程序,全國正反民意(無論鄉村與都會代表或各個政黨),充分辯論,最後進行表決,最後以壓倒性多數決通過。不僅具有合法性,且有充分的正當性。
一般民眾對假農民或違規農民分不清楚,跟著喊,可以理解。但是農委會是主管機關,對於合法農舍所有人,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以假農民指摘譴責,漠視農發條例規定與立法意旨,涉嫌誤導社會大眾,這樣做法不僅引發89年以後合法興建農舍人民強烈不滿,同時徒增台灣社會不必要的對立與分裂。這樣推廣農地新政策有正當性嗎?
-----------
以上淺見,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
-
11
查看全部評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