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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怎麼辦
按「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損壞或滅失,應由登記名義人申請換給或補給。」「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分別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6款、第25條、第154條、第155條定有明文,是登記機關應備土地所有權狀,並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狀,畢竟只是一張紙,難免損壞或滅失,所以土地登記規則第154條及第15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損壞或滅失,登記名義人得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至於土地所有權人不知自己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或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名下有多少不動產,怎麼辦?按地政機關設有「地籍總歸戶」(註二),可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查詢,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檢附申請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出具國民身分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註三)。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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