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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5-30 11:41 編輯
ab2244 發表於 2018-5-30 06:42
承蒙回覆,再請教
1.如當初是外公兄弟們一同起造,但房屋稅單上是伯公,繼承也是他子女,會影響我們口頭 ...
1. 如當初是外公兄弟們一同起造,但房屋稅單上是伯公,繼承也是他子女,
會影響我們口頭分配到的屋子地上權嗎? 如何確保?
如果是「口頭分配」,除非找到「您外公兄弟」一同起造的「證明」,
否則「承租」國有地,可能會有風險。
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7條,
未保存登記的國有地違建,「現使用人」是:原始建造人、繼承人、買受人、受贈人。
你伯公的子孫是繼承人,算是法律上的「現使用人」,
如果他們說,「20坪平房」是借給你們使用的,那就麻煩了。
因為是「口頭分配」,當然沒有書面的「分產協議書」。
無法證明「原始起造人」包含你外公,也無法證明令堂是「繼承人」。
最好請你外伯公的子女(令堂的堂兄弟姊妹)出具「20坪平房」的
「買賣契約書」(價格寫1元應該也可以)或「贈與同意書」,
讓令堂變成「買受人」或「受贈人」。
因為房屋稅名字是你外伯公,與申租人(令堂)不同。
雖然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10點,
申租人填具「建物確屬申租人所有」的切結書,就可辦理承租,
但恐怕你伯公子女來亂,所以最好有書面證明。
有了這份「買賣契約書」或「贈與同意書」,
雖然無法證明令堂是你外公(原始起造人)的繼承人,擁有違建的「所有權」。
但卻可證明令堂擁有違建的「事實上處分權」。
目前法院判例,擁有違建的「事實上處分權」,
「幾乎」等於擁有違建的「所有權」。
別人無權要你搬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9號民事判決。
只有你能拆除違建: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
當然,這時候令堂也可以填具「切結書」申請承租國有基地了。
2. 承租國有地後的違建維修,有需要申請或注意的地方嗎?
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37條,已經承租國有地之後,
再向出租機關(國有財產署,不是地方政府)申請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就可以「增建、修建、改建、新建」。
同意的條件,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44條。
如果違建的基地包含私有地、國有地,則不同意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如果「承租契約」載明:禁止增建、修建、改建、新建,也不會發。
我猜想,只有遭遇<災害防救法>第2條「天災」造成的違建損害,
出租機關比較可能發給「修建」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也可申請減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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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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