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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申請
★地方稅務局已開放檔案應用,歡迎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檔案!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申請書填具後,得將書面以郵寄方式送達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
二、 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申請閱覽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予駁回: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三、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機關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四、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等相關法令及本局檔案閱覽有關規定,並
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以收取費用新臺幣20元為原則;不足2小時,
以2小時計算。
(二)複製檔案資料,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六、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個人: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營利事業總機構委由分支機構代為辦理時,仍應提供總機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授權書始可受理申請。(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三)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前述證件外,應加附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及代理人或受任人身分證、駕照或護照正本。
七、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
http://www.tax.taichung.gov.tw/W ... uAQFi9bNYZSPA%3D%3D
中市地政事務所今起增4大跨所服務
最後異動時間:2016-03-01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市府地政局今(1)日起新增買賣、繼承、遺贈、信託相關等四大項跨所登記服務,民眾可到台中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省時、省力又省錢。
地政局長張治祥表示,台中市轄區範圍遼闊,以往申辦登記案件必須親自到管轄地政事務所,非常麻煩,跨所服務能讓更多人就近辦理登記案件,免除舟車勞頓之苦。
張局長指出,地政局自102年開始陸續新增簡易登記、拍賣、抵押權、贈與、夫妻贈與、交換等跨所登記服務,深獲民眾肯定與好評,實施至今,跨所申辦案件量逐年增加,去年共受理2萬1,046件跨所登記案件,期望今年新增的四大項跨所服務能更貼近民眾需求,歡迎多加利用。(3/1*18)*台中市政府地政局
聯絡人: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 黃小姐
聯絡電話: 04-22218558 轉63782
http://www.news.taichung.gov.tw/ ... =1272&mp=1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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