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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 配蓋之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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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19 20:35: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好友日前透過仲介找到一個配蓋之地
但此地被一既成道路分做兩半 一大一小

請教大家   
1.這樣的地  10%的建必須要扣掉既成˙道路嗎?
2.小的風景好   可以把建物蓋在小塊這裡嗎?
3.這塊地是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未編定  會不會有問題ㄚ
   (當然仲介都說一定可以蓋!)

有勞各位前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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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0 21:20: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請教大家 配蓋之地

post by ""仙丸子""
好友日前透過仲介找到一個配蓋之地
但此地被一既成道路分做兩半 一大一小

請教大家   
1.這樣的地  10%的建必須要扣掉既成˙道路嗎?
2.小的風景好   可以把建物蓋在小塊這裡嗎?
3.這塊地是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未編定  會不會有問題ㄚ
   (當然仲介都說一定可以蓋!)

有勞各位前輩解惑

1. 如果一大一小的兩塊農地及既成道路都屬於同一地號的土地,應不必扣除。如果不是同一地號但是都屬農業用地,應該合併申請。(題外話,另可注意該既成道路之土地有可能成立公共地役關係而無法利用之情形)

2.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且小塊農地上預定為建築基地的部份符合建築法規等規定就可以。(因為您所說的農地應屬農發條例第18條第3項的老農配建情形)

3.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 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您所說的暫未編定土地屬於農業用地,應可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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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0 23:27: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仙丸子

山坡保育區暫未編訂用地系屬農發條例第三條所列之農業用地殆無疑義,如要興建農舍除農業法規外尚需受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等相關法令之管制。


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 ops:

文 號:農授水保字第0931825039號
發佈日期: 93/11/02
案由摘要:釋完整區塊定義及興建農舍剩餘供農業使用百分之九十農地可否申請農業生產設施疑義


   一、所稱完整區塊係指土地登記之單一筆地號土地範圍而言。如有水溝、農路等隔離者,即不屬完整區塊。
   二、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其餘供農業使用百分之九十農地如擬設置農業設施,請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 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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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1 08:30: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屬於老農配建(亦即89/1/4前取得農地)情形,除非其他法令有類似規定,否則應無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等限制的問題。因為該辦法第二條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不過農舍建築面積還是必須在土地面積10%以下,因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就此也有類似規定。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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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1 12:10: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老農配建雖排除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之適用,但依該辦法第二條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

反而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所列本法(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之規定。
......... 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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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2 23:29: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多謝前輩的熱心相助

感謝
tyruschen
Amoeba

多謝前輩的熱心相助  只是有點難  努力理解一下 謝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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