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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國有袋地通行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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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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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6 09:32: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因我承租的國有地經過分割變成袋地
未承租的部分變成占用
昨天剛好看到一條新的行政規則

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分割讓與或僅讓與數宗土地之一部或數宗土地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致出售之土地形成袋地,須透由毗鄰未出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通行或指定建築線,始得利用,屬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情形,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計收償金,請查照。

不過我的國有袋地承租人~並不是讓售
想請教一下
可適用這條行政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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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6-8-6 13:37: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SUNRIDE 於 2016-8-6 13:39 編輯

直接去電國有財產署問

不用錢最好跑一趟更清楚!
Google 南庄黑麻糬 原創 唯一  三灣7-11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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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6-8-6 20:26: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袋地通行權,分兩種,要看你的是哪一種:
1.民法789  不必給錢的
必須原本是一塊土地,因為分割、讓與,造成分出來的地其中有袋地。
2.民法789  必須給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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