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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快樂農夫 於 2018-2-13 21:51 編輯
2home 發表於 2017-11-6 12:25
持分者太多有的找不到人....有的不要賣....有的要賣,又嫌價格不好..... ,只能等著接招......,或著等機會 ...
土地法34條之1對持份共有物持有人相當重要,不可不知. 尤其多數持有人想賣卻有極少數人堅持不賣的情形下,就只能依土地法34條之1及其執行要點與解釋令去處理.(建物之處分適用)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 ... chrome&ie=UTF-8
值得注意的是[物權優先於債權]因此[優先購買人]例如三七五農地之佃農或其它已擁有物權者,如果跳出來說他要買則他拿走,但只買走那些已經賣出持份的人那部分(例如整個土地的2/3持份),至於不想賣的此時就繼續持有,釘子戶繼續成為釘子戶.注意:訴訟費很貴.
聽某專家說過,共有物之分割,法律上視為[無償買賣],因此全部的持份人的每一個印章都要.無34條之1之適用,分割方案牽涉複雜因此更困難.
能不與他人共有持分是上策. 否則第二代繼承後就是頭痛開始.
現有財產如何讓兒女繼承,若能預先安排使兒女分別持有而不共有是較恰當. 但預立遺囑在財產分配的方案上絕不可讓兒女預先知道,否則人未死兒女爭產計較已發生,老者何堪! 甚至淪為悲哀老人無子女聞問. 若是怕兒女發生糾紛而事先過戶對老者通常不會有好下場.常言有道久病無孝子,更何況老者身無分文! 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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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意義沒有終極的答案,可以是沒有意義也可以是有意義.端看你在生命的每個階段所想賦予或根本不去想這個問題.
生活的目的只有三個,首先是賺錢維持存活,再者是在為下一個階段的生活做準備,直到死亡。
另外一個是坦然的去接受或享受過去所準備的當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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