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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 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或由營造業承造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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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24 13:20: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各位前輩:
有哪位前輩在台東有成功申請過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或由營造業承造的建照.
能不能分享申請的過程及經過.

臺東縣簡化鄉鎮及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20005121號
法規體系:        城鄉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大武鄉、太麻里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
上鄉、綠島鄉、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及蘭嶼鄉。但屬山坡地
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凡在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建造鄉村住宅,其工程造價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或由營造業承造;其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
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 土地登記謄本。
(二) 地籍圖謄本。
(三) 土地使用同意書 (限土地非自有者) 。
二、工程圖樣:
(一) 基地位置圖。
(二) 地盤圖。
(三) 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 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五) 各層結構平面圖。
三、其他有關文件。
選用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指定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剖面圖
及各層結構平面圖。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 (鎮
、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 (鎮、市) 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本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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