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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lbert01 於 2021-2-6 03:21 編輯
首先我支持使用者付費,人家辛苦育種成功,你拿去「賺錢」當然要付權利金才是!
但,臺灣人實在聰明,臺灣農民也不笨,我不多說,來看看法條: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26條 品種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
二、以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
三、以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但不包括育成前條第一項之從屬品種為目的之行為。
四、農民對種植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從屬品種之種苗取得之收穫物,留種自用之行為。
五、受農民委託,以提供農民繁殖材料為目的,對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其從屬品種之繁殖材料取得之收穫物,從事調製育苗之行為。
六、針對已由品種權人自行或經其同意在國內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流通之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其從屬品種之任何材料所為之行為。但不包括將該品種作進一步繁殖之行為。
七、針對衍生自前款所列材料之任何材料所為之行為。但不包括將該品種作進一步繁殖之行為。
不多說,等會兒說我有鼓勵佔人家便宜之嫌疑!
其實我一直認為這條要改掉啦,開這麼多後門對辛苦育種的人實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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