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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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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4 00:08: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clhung 於 2009-7-4 00:18 編輯

袋地通行使用可申請調解,若不成,請律師上法院處理,若您真的除此無他路,法院一定會將通行權判給您,若您上法院提出袋地通行使用要求,對方也只能以您可有其他通行方式作攻防而已,所以「袋地通行使用」算是滿強的武器;需補償對方多少一樣在法院上雙方各自陳述、由法管一並判決處理即可,在您付完對方補償費,別忘了拿法院判決到地政設定地上權喔;花錢請律師應該都比您買下那一大筆地便宜吧,不過會傷了和氣。但若您剛好喜歡那塊地想買也可以啦。
幾點建議:
1.擔保債權總額竟是現售價的3倍:可能是債權人為保障債權而作的保護行為,就像我們跟銀行借房貸,實際借款只有抵押權的80%而已一樣的道理。這可不用管他。重點在
2. 抵押權需於買賣完成時塗銷,一般的買賣契約會註明,代書也會幫您處理,最後他交給您的除了「權狀」,還有一張空白無其他抵押權或地上權的「土地謄本」。

總之委託正牌代書,他會幫您搞定一切,若真有問題他也有責任告訴您,這是代書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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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4 22:28: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民法.
第  786    條.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項之 ...
金桔 發表於 2009-7-3 13:02


再請教同協:這民法第789條如何解釋?我有看沒有懂ㄋ~~
夢寐以求鄉居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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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5 11:49: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 若 房子前面 的聯外道路 .與 丙建建地 .原來兩地相鄰 且 同屬一人所有.
今 購買丙建建地之新所有權人 .自購買丙建建地後 .即 無償取得聯外道路通行權.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
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識字不多..閱歷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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