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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已躺到床上睡覺,想了一想,又上來把題目再看一遍...
o64018大的被課契稅問題也許將法律爭點再把它拉前面一點,訴願勝訴的機率會更高...
說明如下:
民法關於贈與及動產之交付均有明白之規定(民法第406條、761條參照),法定夫妻財產制亦有明文規定(感謝jackiew大之指正,我那句"婚後財產一律為夫妻所共有"確實太過草率),但再結合民法第1018-1條之規定,錢雖是存在先生帳戶,但先生同意妳以個人之意思可自由提領(有金融卡及密碼或是平日即由妳全權保管存簿、印章且可自主使用)並決定其用途,先生並未限定該帳戶之錢僅供該屋之相關支出,而是由妳個人全權決定,可當買菜錢、日常水電支出、亦可當房租支出或妳自己之購衣支出、子女教育費用...等(我相信一般家有家庭主婦之金錢管理實情是如此的狀況是很正常且普遍的)。那這個帳戶內的錢(或是一定金額的錢)早就是妳的錢而並非先生的錢才對。
故大大於此案之陳情或訴願狀上只須表明,出自該帳戶用於支付建屋支出之金錢,係為妳之財產,之所以會由先生名下的帳戶而出,只是夫妻兩人當初為了家庭理財之方便,雙方同意以該帳戶做為家庭帳戶,而妳本平常就一直都以財產所有人之身份,自由使用、收益存於該帳戶內之財產,故妳是用自己的財產支付建屋費用並登記在自己名下,並非該次才由先生以贈與建屋名義支付。在這種狀況下稅務單位豈能草率的認為有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它堅持是的話,舉證責任就回過頭來落在它身上了,那它敗訴的機率就又提高了)
(也許是狗頭軍師之意見,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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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投資觀念獨立思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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