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o64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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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自建,要繳契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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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0-5-15 15:05: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其實這件事若發生在我身上,以我的想法及認知,我起碼一定會走到訴願的判決結果為止。
原因是,大家都直接跳到有不動產的贈與,所以找了一些條文來說明應該課契稅。

但我前面幾篇的文章的主張是,自始即無贈與之行為,何來後面之不動產贈與?(也許表達能力不夠好,自始我並無主張過"贈與不動產"不用課徵契稅之規定?)

一樣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是編在總則,而第20條是編在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依一般法規架構,總則是規範通則,各篇章則是針對特定範圍或細部再予以規範,現在這兩條法律規定發生了衝突,試問誰應該退位?

是否有機會解釋為第5條所規定之財產贈與之他人不應包含配偶?

這是我個人對這個問題中的爭點所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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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0-5-15 17:52: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地主,起造人,使用人皆同一人,蓋了建坪約30初坪,建築法的工程造價約50多萬,使用執造核發下來了,但是惡夢卻開始了,月初收到一封掛號信,是地方稅務局寄來的,主旨:是本局近期內將加強契稅查核,如係因買賣 ...
o640168 發表於 2010-5-11 23:30



把公文的內容 鋪上來 .
比較能依內容回答 .( 轉述之 文字 文義 可能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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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0-5-16 00:21: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來已躺到床上睡覺,想了一想,又上來把題目再看一遍...
o64018大的被課契稅問題也許將法律爭點再把它拉前面一點,訴願勝訴的機率會更高...
說明如下:

民法關於贈與及動產之交付均有明白之規定(民法第406條、761條參照),法定夫妻財產制亦有明文規定(感謝jackiew大之指正,我那句"婚後財產一律為夫妻所共有"確實太過草率),但再結合民法第1018-1條之規定,錢雖是存在先生帳戶,但先生同意妳以個人之意思可自由提領(有金融卡及密碼或是平日即由妳全權保管存簿、印章且可自主使用)並決定其用途,先生並未限定該帳戶之錢僅供該屋之相關支出,而是由妳個人全權決定,可當買菜錢、日常水電支出、亦可當房租支出或妳自己之購衣支出、子女教育費用...等(我相信一般家有家庭主婦之金錢管理實情是如此的狀況是很正常且普遍的)。那這個帳戶內的錢(或是一定金額的錢)早就是妳的錢而並非先生的錢才對。

故大大於此案之陳情或訴願狀上只須表明,出自該帳戶用於支付建屋支出之金錢,係為妳之財產,之所以會由先生名下的帳戶而出,只是夫妻兩人當初為了家庭理財之方便,雙方同意以該帳戶做為家庭帳戶,而妳本平常就一直都以財產所有人之身份,自由使用、收益存於該帳戶內之財產,故妳是用自己的財產支付建屋費用並登記在自己名下,並非該次才由先生以贈與建屋名義支付。在這種狀況下稅務單位豈能草率的認為有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它堅持是的話,舉證責任就回過頭來落在它身上了,那它敗訴的機率就又提高了)

(也許是狗頭軍師之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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