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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anada168 於 2022-7-25 09:47 編輯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是建築面積500平方公尺以內就可用簡易水保代替,
500不是基地面積,而是建築面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面積定義
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因為像是資材室,基地約2500㎡,但45㎡以下免申請建照,
我有問過我的大地技師
他的建築面積是45㎡,而不是建築基地2500㎡,適用簡易水保
晚點我在問問我的建築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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