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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篇時間較久~
林小弟 2008/09/11 22:24:01
有二人於92年買賣取得耕地一筆,面積6400平方公尺各持分二分之一,
請問二人可否將土地分割為二筆並連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為單獨所有?
大溪地政事務所 回覆 2008/09/12 15:58:14
有關台端問題,以下為本所答覆: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
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
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
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
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本案二人於92年買賣取得耕地一筆,若分割後每人每宗耕地在0.25公頃以上,則可分割
為二筆並連件辦理共有物分割為單獨所有,若否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且依內政部91年
8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10010422號函規定,未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申請分割
耕地為單獨所有,而將繼受持分移轉他人,不得再適用該條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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