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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copy 於 2010-12-27 13:52 編輯
jeep5631兄,不好意思,前篇為討論案,尚未審議,我先刪了以免誤導!
以第16條第3,4款來看是ok的,
另外張貼東勢鎮公所網站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此較清楚.
以下~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 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本鎮登記有三七五耕地租約之出、承租人,需要依據上開法令辦理終止租約者,請至東勢鎮公所民政課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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