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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以买台湾的山坡地来建房子吗?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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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8 11:07: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文章最後由 TickJob 於 2009-5-18 11:13 編輯

外国人可以买台湾的山坡地来建房子吗,或者放个货柜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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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8 15:50: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09-5-18 15:55 編輯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所以說如果是山坡保育地林業用地則不可.但如果是山坡保育地農牧用地則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机關核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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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8 23:39: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所以說如果是山坡保育地林業用地則不可.但如果是山坡保育地農牧用地則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机關核淮
阿俊 發表於 2009-5-18 15:50


修改以下阿俊的結論如下:

所以說.如果是山坡保育地農牧用地則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机關核淮,但其他情況只有墓地可以投資或自用.
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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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9 10:47: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就是因為向中央主管机關申請的手續太過複雜.所以買農地的外國藉人士大都是和台灣人結婚然後再用配偶的名義買的..但是雙重國藉的人倒是沒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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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9-5-20 12:17: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多谢两位大哥的回答。
看来没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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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9-5-20 20:27:0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多谢两位大哥的回答。
看来没希望了。
TickJob 發表於 2009-5-20 12:17


現況是不行. 但是快要有希望了. 待會兒找到新聞報導再轉貼給您參考.
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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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9-5-20 21:13: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pda/allpage.asp?cid=1028

        1.外國人購買那些用途土地,得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無需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仍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9.請問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可否與本國人(台灣)共同持有農舍(山坡地農牧用地)?
        有關詢問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可否與本國人共同持有農舍一案,本部92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 0920010989號函略以: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以:「…有關農民之身分,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而言。…另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故被視為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亦享有免繳地價稅等之優惠,本案外國人若基於『住宅』之目的購買土地,似僅得購買得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若以住宅目的購買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則非所宜。」因案涉實務審認, 如仍有疑義,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詢。

(平地的一般住宅YES,山坡地的農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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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9-5-20 21:34: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http://tw.myblog.yahoo.com/money60277/article?mid=883

大陸法人 可買自用不動產
分類:房市情報
2009/05/05 15:23
【呂雪彗、侯雅燕/台北報導】

     據了解,陸資來台投資開放項目可望在二週內明朗化,其中大陸法人可購置自用不動產,包括業務使用的商辦、廠房、業務人員住宅,而來台幹部及員工在台停留期限可長達一年以上,比自然人購置不動產的在台停留期限還長,將另訂辦法規定。

     至於陸資來台產業別開放項目,經濟部負責的製造業部分,仍在最後匯整階段,近期將會報院。

     部分人士質疑開放陸資來台,恐會發生陸資惡意併購的情形問題,經濟部長尹啟銘表示,開放陸資來台,一樣會嚴加控管,持股10%以上,視為直接投資,須報投審會同意,絕對不會發生惡意併購情況。

     依內政部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取得不動產設定或移轉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法人可購買來台投資所需業務使用的不動產,包括業務人員住宅、作辦公室及廠辦使用,但不打算開放以不動產作為投資營業項目。

     根據內政部的許可辦法,購買不動產自然人停留期限一次10天,累計一年不逾30天,在房建業者呼籲下曾一度檢討鬆綁,一次延長為30天,一年最長不逾3個月,但政院評估認為,潛在購買者是大陸法人,非自然人,對增加陸資來台購買不動產誘因並不大,因此暫緩鬆綁,併同陸資來台投資一併檢討。

     官員表示,未來針對大陸法人所屬員工及幹部在台停留期限將徵詢北京當局意見,以方便性為最大考量,其停留期限一次不排除最長達一年以上,未來將另訂辦法,與自然人來台購置不動產的停留期限有所區隔。

     官員說,一旦法人在商辦、廠辦等不動產需求量很大,相關部會也會訂定防止房地產炒作及總量管理的配套措施,屆時自然人停留期限不一定要調整鬆綁。

     據了解,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部分,多採BOT方式,土地物權不可能移轉取得,但不在BOT範疇內的觀光旅館飯店,交通部觀光局同意陸資可以投資。

     依內政部相關許可辦法規定,經許可項目可來台投資整體經濟及農牧經營,其中包括觀光旅館、住宅大樓、工業區廠房等。但這次農委會並未開放農業項目。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09/5/5


看看政策是不是越來越鬆.

提醒一下, 站長說, 2Home不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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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13 17:09: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希望別讓外國人造成咱的農舍速速土石流。
靈心身界 Ψ-Ω0123 [http://0123.net/blog], 是阿張蘭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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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6 07:00: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请问有没有最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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